3月25日,華坪縣人民法院在興泉鎮(zhèn)巡回審判點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并當庭進行了宣判。被告人與朋友聚餐后,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給一同喝醉酒的朋友駕駛,結果兩人同“醉”亦同“罪”,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賀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2023年10月30日賀某、李某與朋友一起聚餐飲酒后,賀某向李某借車,李某明知賀某飲酒且無機動車駕駛證,仍將自己所有的車輛出借給賀某并乘坐。當晚賀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載李某,行駛至一路口處時,與吳某駕駛的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載王某、自某)相碰撞,造成李某、吳某、王某、自某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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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15:32 上傳
事發(fā)后經路過行人報警,民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對駕駛人賀某進行了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09mg/100ml,經檢驗,駕駛人賀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4.95mg/100ml血。經認定,賀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華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作為機動車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賀某飲酒而放任其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并乘坐,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賀某、李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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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15:32 上傳
鑒于被告人賀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負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賀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華坪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賀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二被告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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