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版“光頭強”9次非法收購、運輸木材,獲刑兩年并處罰金42600元
近日,由寧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沙某強盜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一審宣判。沙某強犯盜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9600元,合并執(zhí)行刑期二年,并處罰金42600元,用于收購運輸木材的車輛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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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0:51 上傳
2019年3月份,沙某強未經林業(yè)行政部門批準,也未經林權證持有人許可,擅自采伐他人自留山上的8株云南松,立木蓄積6.7071立方米,涉嫌盜伐林木罪。
2020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沙某強涉嫌盜伐林木罪移送寧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發(fā)現沙某強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因6次非法收購木材、3次非法運輸木材被麗江市其他縣區(q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經過初步審查,沙某強9次非法收購、運輸木材的數量已經超過了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標準。為了防止以罰代刑,檢察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發(fā)出《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補充9次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并對9次涉案木材的數量進行鑒定。經鑒定,這9次涉案木材立木蓄積累計為69.3001立方米,遠遠超過了20立方米的立案標準。據此,寧蒗縣人民檢察院追訴了沙某強遺漏的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2020年5月25日寧蒗縣人民檢察院以沙某強涉嫌盜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訴,因沙某強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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