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
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
聯合發(fā)布
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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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7 11:50 上傳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在原暫行辦法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刪除了“未按照規(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罰款規(guī)定。
據了解,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印發(fā)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此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旨在落實決定要求。
哪些車輛
可以從事網約車經營?
一起來看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相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guī)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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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7 11:51 上傳
來源:新華社客戶端
內容綜合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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